信用卡透支未還款 構成詐騙被處刑罰
本網訊 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陳某某因透支信用卡逾期未歸還欠款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到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騰沖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額度為人民幣40000元。后其陸續(xù)透支,未按規(guī)定期限還款。經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騰沖支行于2014年7月30日、11月12日兩次書面催收仍不歸還。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陳某某共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騰沖支行本金人民幣15532.24元。
騰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期限透支人民幣15532.24元,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其透支的款項,已全部退賠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調查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宣告緩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后語:信用卡顧明思義就是持卡人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方能獲得由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當今,信用卡作為一種信用憑證,有著相當的貨幣職能,且方便、快捷、安全。然金融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誠信有序則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根本,無信用關系,整個市場經濟將蕩然無存。被告人陳某某背棄信用關系,利用“信用卡”這一載體,惡意透支銀行款,其行為于公侵害了信用秩序,危害了金融安全;于己導致其在社會上喪失了信譽,對其依法予以刑責,對那些持信用卡公民有意或無意的不良行為,必將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李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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