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聚會拒“吹瓶”被打,糾集兄弟"報仇"鬧烏龍
本網(wǎng)訊 18歲青年參加“生日趴”被毆打,邀約另3名朋友一起報仇,怎料卻錯打了“恩人”,齊齊被送進(jìn)了拘留所。近日,騰沖市公安局騰越派出所就辦理了這樣一起奇葩案件。
2月15日,樊某邀請段某、楊某甲、楊某乙、閆某等人到KTV為自己慶生,推杯換盞、觥籌交錯,一片歌舞升平好光景。期間,段某還有朋友在同一KTV的另一包房內(nèi)聚會,段穿梭于兩個包房之間把酒言歡,醉態(tài)漸顯。在樊某的包房內(nèi),眼見段在兩個包房間如魚得水、好不快活,楊某甲、楊某乙便提出邀段“吹瓶”對飲(即一口氣喝光一整瓶啤酒),被段以“已經(jīng)酒醉”拒絕,楊姓二人被拒后即用拳腳對段進(jìn)行毆打,后被在場的樊、閆二人拉開。
被毆打的段某奔至另一包房內(nèi)找到之前喝酒的孟某、王某、劉某等三人,訴說自己的遭遇,酒至正酣的孟、王、劉三人聽后當(dāng)即決定跟隨段某前去“找回場子”。四人來到段某被打的包房,見房內(nèi)僅余一男子,便如“猛虎下山”按住那人便打,段某更是用酒瓶猛擊男子頭部,待聽到男子大喊“你們打錯了!”段某等人方才罷手,驚覺被他們毆打的是之前曾幫忙勸架的閆某。
接到報警后,騰越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KTV將醉酒的段某等四人查獲;次日,楊某甲、楊某乙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毆打段某的違法事實。
目前,楊某甲、楊某乙以及段某等6人因涉嫌毆打他人均被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yīng)當(dāng)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jié)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責(zé)任編輯:錢秀英 編輯:姜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