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運輸毒品1689克 被告人被判死緩
6月22日上午,在第三十個“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并當庭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宣判。
保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攜帶毒品乘坐云JCXXXX小貨車由南傘前往會澤。次日11時18分許,途經(jīng)昆明高速小哨服務區(qū)時被云南省公安邊防總隊偵查人員截停,當場從史某某攜帶的黃色袋子內查獲海洛因2塊、甲基苯丙胺3砣。經(jīng)稱量、鑒定:海洛因凈重1400克;甲基苯丙胺凈重289克。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被告人史某某運輸毒品海洛因1400克、甲基苯丙胺289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史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史某某受人指使、雇傭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攜毒品乘坐小貨車(云JCXXXX)由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前往會澤縣。次日11時18分許,途經(jīng)昆曲高速公路小哨服務區(qū)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被告人史某某攜帶的黃色袋子內查獲毒品海洛因2塊,凈重14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3砣,凈重289克。
上述犯罪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等五組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了其接毒品,乘車運輸毒品,途中被查獲、抓獲的事實。其供述能夠與案件的其他證據(jù)相互吻合、印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運輸?shù)男袨橐延|犯刑律,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史玉清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史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法院予以采信。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受人指使、雇傭的辯護意見,無證據(jù)證實,不予采信。被告人史某某運輸?shù)亩酒?,?shù)量大,應依法嚴懲。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被告人酌情從寬處罰。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期間,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之日起起算。)
二、查獲的毒品海洛因1400克、甲基苯丙胺289克、手機1部依法沒收??垩旱拇?個、毒品包裹1包作為物證予以封存。其他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當庭宣判后,被告人史某某表示不上訴。(王瑤 段汝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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