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被盜丟失現金3萬 保安無錯被辭應予賠償
編輯同志:
兩個月前,我在值夜班期間從監(jiān)控錄像中發(fā)現異常后,一面立即趕到事發(fā)地點,一面撥打領導電話,并聽從領導指示報了警??墒?,盜賊雖驚慌而逃,但仍從財務室盜走3萬余元現金。
近日,公司以其規(guī)章制度及我的勞動合同中均明確規(guī)定,如果員工玩忽職守,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依據,以我沒有在盜賊剛進入公司的第一時間及時發(fā)現為由,認定我構成玩忽職守。隨后,公司還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公安部門也不能說明我玩忽職守的情況下,強行將我解聘。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否向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讀者:馬江春
馬江春讀者:
公司應當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規(guī)定,公司雖然被盜屬實,但其沒有證據證明、公安部門也不能說明你具有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雖然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其有權解聘玩忽職守的員工,你的勞動合同中也約定有相應內容,但其不能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既然這樣做了,那就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更何況你在發(fā)現異常后已經履行自己的職責:立即趕到事發(fā)地點、向領導報告、報警。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向你作出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于公司已經作出非法將你解聘的決定,因此,其必須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你支付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兩個月計付;不滿六個月的,按一個月計付。
責任編輯:錢秀英 編輯:段紹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