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防范和打擊暴力恐怖犯罪工作,充分發(fā)動和依靠人民群眾,鼓勵群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包括:組織、策劃、實施、煽動暴力恐怖活動,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籌集資金、購買自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物品、殺傷性器具以及其它準備,組織、運送、引帶涉恐人員偷越國(邊)境或轉移藏匿,包庇、窩藏、幫助暴力恐怖人員等相關情況的線索。
第三條 群眾發(fā)現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線索,應當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或公安機關公開的其他報警電話舉報;
(二)中國移動、電信手機用戶發(fā)送短信至“12110”舉報;
。ㄈ┩ㄟ^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
。ㄋ模┑焦矙C關或向執(zhí)勤民警當面舉報。
第四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線索,根據其為防范或偵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發(fā)揮的作用和效果,給予物質獎勵,發(fā)放獎金:
。ㄒ唬┡e報線索查證屬實的,獎勵5000元至10000元;
。ǘ┌l(fā)揮較大作用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
。ㄈ┌l(fā)揮重大作用的,獎勵2萬元至5萬元;
。ㄋ模┌l(fā)揮特別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的,獎勵5萬元至10萬元;
。ㄎ澹└鶕索直接破獲或預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獎勵20萬元。
第五條 群眾舉報線索及時予以評定并獎勵。群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發(fā)揮作用和效果的評定由負責辦理該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評定意見,由所屬州(市)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并發(fā)放獎金。
屬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廳審核、認定并發(fā)放獎金。
第六條 群眾舉報的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由認定單位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未接到通知的,即為舉報線索未獲采用,不予獎勵;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身份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因線索處置屬涉密內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咨詢。
第七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
第八條本辦法由云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2014年6月5日起實施。